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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查阅本次会议拟聘任的总工程师栾聪先生的个人履历,
我们认为栾聪先生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
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且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2.本次董事会聘任栾聪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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