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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天册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
电话:+8657187901110传真:+8657187901500
www.tc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859号
致: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拓生物”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博拓生物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博拓生物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博拓生物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博拓生物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博拓生物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年5月30日,博拓生物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2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2法律意见书
1.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陈音龙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陈宇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吴淑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高红梅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夏立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王文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应国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0《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梁君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赵丹云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音龙先生主持。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00。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9:15-15:00。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途义路
27号 A幢 110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即2022年6月8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8人,共计代表股份66402014股,占博拓生物股本总额的62.251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664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2.25%。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201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19%。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人,代表股份201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1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博拓生物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4法律意见书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陈音龙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64000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
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选举陈宇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64000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
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选举吴淑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64000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
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选举高红梅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64000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
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
5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夏立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640000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
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496%;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选举王文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640000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
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496%;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选举应国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640000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
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496%;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6法律意见书
(1)《选举梁君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6640000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
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选举赵丹云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6640000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
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博拓生物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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