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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天津天保财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
融服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天津天保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保财务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天保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与天保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公司制定的《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天津天保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天保财务公
司的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公司出具的《关于天津天保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审核报告》充分反映了天保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未
1发现财务公司与财务报表编制有关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情况。同时天保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均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与天保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风险,改善融资环境,获得更加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符合公司长期发展的需要。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我们同意天津天保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严建伟于海生张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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