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证券代码:300592证券简称:华凯易佰公告编号:2022-079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凯”)收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华凯、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设计”)与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都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都匀市财政局、都匀市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的起诉,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黔27民初158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8月15日,公司披露了原告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被告都匀市旅游
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的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告
(二)》(公告编号:2019-088)。
2020年1月7日,公司就原告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被告都匀市旅游文化
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就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布了《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黔27
民初7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
2020年8月28日,公司就原告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被告都匀市旅游文化
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就建设工
1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布了《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年8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黔民终330号】,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3)。
2021年4月30日,公司就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一案发布了《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民终330号】民事判决,向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2021年7月5日,公司就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一案发布了《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再审申请人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华凯、中诚设计及二审上诉人都匀市国有资
产运营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
院(2019)黔民终330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1)
最高法民申271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2021年8月6日,公司就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被执行人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旅投公司持有的都匀新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9%的股权进行冻结。新路电商公司不服,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作出执行裁定书【(2021)黔27执异5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7)。
22021年12月15日,公司就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都匀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诚设计、上海华凯、都匀市财政局、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都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出具了《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黔民撤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9)。
2022年1月17日,公司就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上海华凯、中诚设计因与被上诉人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27破申17号民事裁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议,于2021年12月18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1)黔破终17号】,本案已审理终结。2021年1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民终33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0)黔民终33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2022年2月16日,公司就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华凯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原告都匀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凯、中诚设计、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都匀市财政局第三人撤销之诉,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1)黔民撤4号】,判决驳回都匀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2022年4月25日,公司就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3(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黔27执异6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
2022年6月22日,公司就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申请人上海华凯、中诚设计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都匀市财政局、都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都匀市
人民政府、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在其应出资、实缴的范围内对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海华凯、中诚设计的申请,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22)黔27执异6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4)。
二、本次起诉状情况
原告: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2号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87385399P。
法定代表人:常夸耀,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燕山街123号(商住楼1808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32862933X;
法定代表人:傅忠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都匀市财政局
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民族路5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01009805059J
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单位负责人
4被告:都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都匀市西山大桥东侧百业大厦17附1702、17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01MB1D761482
法定代表人:张纪匀,该单位负责人。
被告:都匀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文明路63号市行政综合大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张宗良,该单位负责人被告: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
住所地:都匀市西山大桥东侧百业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杨锐,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与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贵州未来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匀市旅文投公司”)执行案件,已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立案(案号:2020黔27执344号),因被执行人都匀市旅文投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终结本次执行。因原告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四被告作为被执行人被驳回申请,现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四被告作为(2020)黔27执34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在其应出资(含抽逃出资)、应实缴的范围内对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都匀市旅文投公司发起人及投资人都匀市财政局、都匀市国有资产
运营中心在明知都匀市旅文投公司对原告负有数千万的债务的情形下,仍在未足额实缴全部出资时即转让股权,其应当在转让股权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退一步讲,若都匀市财政局可能实缴部分资金,也不排除其存在抽逃出资的可能性,其也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2017年3月11日都匀市旅文投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公司注册总资本为60000万元,其中都匀市财政局出资30600万元,都匀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5出资29400万元,第一期出资:2017年6月20日都匀市财政局货币出资5000万元,第二期出资:2020年3月20日前缴清余款”。2019年4月29日,都匀市财政局作为发起人在未实缴全部资金的情形下,将股权全部转让给都匀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后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将股权全部转让给都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都匀市旅文投公司成为了国有独资企业。
都匀市财政局以及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转让股权的时间均在原告与都
匀市旅文投公司办理了结算后进行,即此时都匀市旅文投公司已经对原告产生了数千万元的债权,都匀市财政局及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转让股权的行为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嫌疑。股东的认缴出资义务形成对公司附履行期限的债务,股权转让导致公司股东变动,关乎出资债务能否按期履行,为确保股东兑现认缴承诺,维护资本充实原则,避免认缴制背景下的股权转让成为股东逃避出资的工具,在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出让股东(发起人)仍应对其原认缴的出资承担财产担保责任。出让股东对外承担相应责任后可按约向受让人追究责任,同时,即便法院曾认定都匀市财政局已经实缴部分资金,但也不排除其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因此都匀市财政局以及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作为出让人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都匀市财政局及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作为发起人以及转让人均应当承担责任。
(二)虽2017年的公司章程规定第二次股权认缴期为2020年3月20日,但后续都匀市旅文投公司通过召开股东会的形式,恶意将已到期的出资时间延长,以逃避股东实缴的义务,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
6根据都匀市旅文投公司成立时(2017年)的章程载明,第二笔注册资金应
于2020年3月20日全部实缴,但都匀市旅文投公司不仅没有实缴,甚至在后续直接延长认缴期,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从2020年3月27日的公司章程
第六条规定:“注册资本:6亿元,2040年3月16日前缴纳出资资金6亿元”
可以看出,在涉及诉讼后,都匀市旅文投公司通过延长股东认缴期的方式将认缴期从2017年4月30日、2019年4月30日、2020年3月20日延长至2040年3月16日,后续更是多次召开股东会决议延长认缴期,用以逃避实缴的义务,明显属于恶意延长认缴期的行为,在无证据证明都匀旅文投公司具有债务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上述行为客观上对原告的债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而公司章程关于宽限公司股东自身相关义务及加大债权人潜在风险的修改,不足以对抗原告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原章程产生的合理信赖,故原告有理由要求被告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
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九民纪要》第六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足以看出,都匀市旅文投公司存在股东认缴期加速到期的情形,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责任。
(三)根据都匀市旅文投公司2020年5月16日的章程第六条:出资人为
都匀市人民政府,因此作为出资人未实缴,都匀市人民政府也应当承担责任。
(四)本案中执行已有近两年时间,都匀市旅文投公司从未归还任何款项,且执行局也已经查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匀市旅文投公司明显已经符合资不抵债的情形,应当追加四被告作为被执行人,且其应当举证证明资可抵债,而不是将举证责任推脱给原告。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