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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粤高速:赣粤高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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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粤高速:赣粤高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沐晴 发表于 2022-7-12 00:00:00 浏览:  47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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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表决,1/2以上同意
1方可当选。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
2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
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协调相关单位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1次。
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主任委员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但须书面表达其对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
3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因故
不能召开现场会议的,经主任委员决定,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
报告进行审议,并就以下事项形成相关书面材料,呈报公司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4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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