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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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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股票代码 发表于 2022-7-12 00:00:00 浏览:  30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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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82证券称:英飞特公告编号:2022-065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在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进入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后,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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