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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管理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六)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七)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实施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九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投资者说明会等;
(三)公司业已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重大事项,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
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等;(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投资者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互动易平台;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查询;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十)投资者教育基地等。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非正式公告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
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
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
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中国证
监会、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
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第十四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五条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三章接受调研及信息披露备案登记第十七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九条调研机构及个人到公司进行调研,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
资料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条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重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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