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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化股份: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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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化股份: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

中孚三星润滑油 发表于 2022-7-2 00:00:00 浏览:  45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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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部署要求,依法合规落实董事会对
经理层成员的薪酬管理职权,建立有效的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机制,保障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工作依法合规,促进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证监会、国资委、集团公司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理层成员的薪酬分配管理。
第三条经理层成员薪酬的分配,坚持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方向、激励与约
束相统一、差异化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负责制定经
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开展薪酬支付、兑现等工作。
第二章薪酬构成
第五条经理层成员薪酬由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任期激励,以及专项奖励等构成。
第六条年度基本薪酬是经理层成员的年度基本收入。基本薪酬标准主要
根据职工平均工资、管理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年度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经理层成员个人年度经
-1-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酬标准以基本薪酬标准为基数,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效益完成情况等因素确定,拉开差距。
第八条任期激励与公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经理层成员个人任期绩
效考核结果以及综合考核结果、履职情况挂钩,拉开差距。
第九条专项奖励是根据经理层成员完成公司重点工作任务情况而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经理层成员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实际
任职时间及贡献等因素,发放相应任期激励。经理层成员主动离职导致任期未满的,不发放任期激励。
第三章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经理层成员当年基本薪酬标准综合上年度基本薪酬等因素确定,并按月预发。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后进行结算。已发薪酬低于核定水平的,剩余金额在结算后予以兑现;已发薪酬超过核定水平的,追索扣回超发金额。追索扣回机制同样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经理层成员。
第十二条新任经理层成员自聘任次月起,依据本办法发放薪酬。岗位变动的,按新任职务的年薪和任期激励标准执行,当年薪酬按不同职务履职月数分段计算。
第十三条经理层成员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履职,病假事假期间发放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按实际履职月数核定发放。
第十四条经理层成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采
取留置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停止支付其期间薪酬。
第十五条经理层成员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
-2-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经理层成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应由个人承
担的部分,在月度预发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经理层成员在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公司外
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十八条经理层成员除政府特殊津贴等批准的其他收入外,不得再从公
司领取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外的其它任何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
第十九条经理层成员违规领取薪酬的,视情节轻重扣减或追索扣回已发
放的绩效年薪、专项奖励、任期激励,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经理层成员公务用车、通信等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年度薪酬。
第二十一条经理层成员薪酬分配情况按规定进行公开披露,并纳入审计等监督检查范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未尽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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