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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廖昌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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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廖昌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枫叶 发表于 2022-7-14 00:00:00 浏览:  45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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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廖昌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廖昌清,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廖昌清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持股变动披露不及时及权益变动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之密”)
于2019年5月10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截至公告日,廖昌清持有伊之密5%的股份。伊之密于2020年7月23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截至公告日,廖昌清持有伊之密4.99%的股份。根据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0号)、伊之密于2022年3月18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以下简称《自查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廖昌清还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其他证券账户和资管计划持有伊之密股份,截至2020年7月22日合计持有伊之密6.2402%的股份。廖昌清在持股比例增加1%时未及时通知伊之密并予以公告,且2020年7月23日通过伊之密披露的《简—1—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真实、不准确。
二、违规减持股份
2020年8月26日,伊之密披露廖昌清因董事任期届满而离任,廖昌清承诺在离任后半年内不减持其持有的伊之密股份。《自查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显示,廖昌清在离任后六个月内合计减持310.55万股伊之密股份,减持比例为
0.7176%,减持金额为5005.75万元,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一条的规定。
廖昌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份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3条,《创业板股份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第5.1.1条,《创业板股份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廖昌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廖昌清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2—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7月14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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