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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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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豫,谁争锋 发表于 2022-7-19 00:00:00 浏览:  44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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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意见
鉴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由于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718人调整为677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368.68万股调整为4203.93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监事会对上述调整及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激励对象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
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领军人才与创新人物、核心创新人才、核心工程技术人才、核
心经营管理人员、核心生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四)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所有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定为2022年7月18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77名激励对象授予4203.93万股限制性股票。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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