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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一号宏泰大厦21楼邮编:430077
The 21st floor Hongtai Building No. 1 Huanle Avenue Hongshan District Wuhan city Hubei Province China
电话/Tel: (+86)(027) 87301319 传真/Fax: (+86)(027) 8726567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七月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2鄂国浩法意 GHWH025-01号
致: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于2022年6月13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2022鄂国浩法意 GHWH025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2022鄂国浩法意 GHWH026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6月29日下发的《关于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136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上述法律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上述法律文件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1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节正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1
1.发行人主营业务为胶粘剂和新材料研发生产销售,所处行业为 C26化学原
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各类胶粘剂均属于化工产品。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21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
燃煤电厂;(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5)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
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已履行相应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6)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7)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取得,如未取得,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度、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8)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
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9)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
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10)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中
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2022年1月6日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人民币8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号
1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扩建项目50072.0030000.00
2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35000.0030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25000.0025000.00
合计110072.00850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募投项目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扩建项目建成后将生产单双组分有机硅胶、UV 胶(紫外光固化胶粘剂)、环
氧胶、导热材料、电子/芯片封装胶等胶粘剂产品;募投项目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建成后将生产锂电池负极胶粘剂产品。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上述募投项目属于 C2669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中“合成胶粘剂”。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募投项目属于第一项鼓励类“十一、石化化工-12、改性型、水基型胶粘剂和新型热熔胶”,不属于淘汰
类、限制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21年本)》中优先鼓励的相关产业,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不属于
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1)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扩建项目
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扩建项目实施主体为广州回天,项目所在地为广州市花都区。
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启动“十四五”期间投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总量年均增速指标取
1.50%,即广州市“十四五”期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6799.64万吨标准煤以内,广州市“十四五”能源消费增量为487.80万折标煤量。花都区“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总量年均增速指标取1.50%,2020年花都区能源消费总量为395.55万吨标准煤,测算2025年花都区能源消费总量为426万折标煤量,则花都区“十四五”能源消费增量为30.45万折标煤量。
2022年2月广州回天委托广州市尚城绿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搬迁扩建项目节能报告》,根据该报告显示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扩建项目建成并投入正常运营后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为2115.51吨标煤(等价值),根据《国家节能中心节能评审评价指标通告》(第1号)相关规定,计算出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占广州市“十四五”能源消费增量控制比例为0.04%小于1%,项目能源消费对广州市能源消费增量的影响程度较小。根据《国家节能中心节能评审评价指标通告》(第1号)相关规定,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占花都区“十四五”能源消费增量控制比例为0.69%,项目能源消费对花都区能源消费增量的影响程度较小。
根据单位 GDP能耗等的测算定义,结合现有条件下可以获得的实际数据,项目增加值能耗影响广州市完成“十四五”单位 GDP能耗下降目标的比例为
-1.39%,影响广州市完成“十四五”单位 GDP能耗下降目标的比例小于 0.1%,影响较小。项目增加值能耗影响花都区完成“十四五”单位 GDP能耗下降目标的比例为-8.62%,影响花都区完成“十四五”单位 GDP能耗下降目标比例小于
0.1%,影响较小。
4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2年4月1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扩建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穗)发改批[2022]34号),同意《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搬迁扩建项目节能报告》。
综上,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扩建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已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2)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
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实施主体为宜城回天,项目所在地为湖北省宜城市。
根据《湖北回天新材料(宜城)有限公司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黏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通过优化工艺等,项目推进资源能源总量和强度“双控”,不断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鄂政发[2020]
21号)中提出的重点管控单元控制要求相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根据《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湖北回天新材料(宜城)有限公司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黏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建设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1323.92吨标煤、年电力消费量为460万kWh。根据《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规定,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建设项目需进行节能审查。
根据《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现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建设项目尚未开工建设,发行人正在进行项目的节能审查申报。发行人和宜城回天已出具《声明》,保证在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扩建项目已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节能审查正在申报中,将于项目开
5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三)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
根据《湖北回天新材料(宜城)有限公司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黏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占地25亩,新建1栋甲类车间、1栋甲类仓库、1栋成品仓库及污水处理站,年产水性胶黏剂1.5万吨。二期占地167.11亩,新建5栋甲类厂房、2栋甲类仓库、4栋丙类仓库、控制室、3#门房、机柜室、变配电所、公用工程楼、生产辅助楼、
天然气锅炉房、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循环水站、污水处理区、初期雨水及事故池、维修车间、罐区等,年产水性胶黏剂3.6万吨。根据《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动力消耗为新鲜水、电、蒸汽及天然气,不涉及燃煤电厂。
根据《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搬迁扩建项目节能报告》,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扩建项目位于广州花都汽车产业基地内,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车间(车间一、车间二、车间三)、原料仓、成品仓及办公楼、综合楼等。动力消耗为水、
电、汽油及天然气,不涉及燃煤电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
(四)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1、项目备案
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扩建项目已于2021年2月4日取得广州市花都区发展和改革局颁发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6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102-440114-04-01-493017)。
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已于2022年1月13日取得宜城市发展和改革局颁发的《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01-420684-04-01-301628)。
综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履行主管部门备案程序。
2、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获得的环评批复情况如下:
序/备案/批准备案/审项目名称备案批准程序出具日期号文件编号批机关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回天通信
1广州回天通信电子穗(花)环管影广州市生电子新材料扩建项
新材料扩建项目[2021]1102021.8.5号态环境局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北回天新材
5.1料(宜城)有限公司2年产万吨锂电5.1襄环审评襄阳市生年产万吨锂电池[2022]172022.5.25池电极胶粘剂项目号态环境局
电极胶粘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其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8号)、《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等事项的通知》(鄂环发[2020]64号)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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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具有审批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权限。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6号)等相关规定,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具有审批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权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履行主管部门备案程序,并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规定履行主管部
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五)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已履行相应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2018年6月27日,国务院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指出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以下称点区域)为重点,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秋冬季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其中重点区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等;长三角地区,包含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
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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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位于湖北省宜城市;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扩建项目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均不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且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动力消耗为新鲜水、电、蒸汽、汽油及天然气,不属于耗煤项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无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实行煤炭的等量或减量替代。
(六)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
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位于湖北省宜城市襄阳精细化工园区内。根据《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禁燃区调整后划定范围为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鱼梁洲开发区全域;
襄州区、东津新区位于襄阳市规划中心城区(北至福银高速、西至二广高速、南至南外环、东至东外环围合)范围内的区域;伙牌、双沟、古驿镇(乡)集镇规
划区与工业集聚区、襄州经济开发区、襄阳市襄州工业园。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所在地不属于上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扩建项目用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都汽车城一期园区岭西路以东、沿江大道以北。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广州市行政区均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广州市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第Ⅲ类类燃料组合为: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
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扩建项目位于高污染禁燃区内,但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扩建项目动力消耗为水、电、汽油及天然气,不存在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未在当地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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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扩建项目虽位于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但不存在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的情形。
(七)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取得,如未取得,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度、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1、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取得了《排污许可证》
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扩建项目公司实施主体广州回天已于2020年9月11日取得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11476190205X4001U),有效期为2020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10日。
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实施主任宜城回天已于2020年8月25日取得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宜城分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20684MA49159E35001U),有效期为2020年8月25日至2023年8月24日。
2、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需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存在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时需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本次募投项目属于新建、扩建项目,项目实施主体需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3、募投项目现处于建设或待建阶段,现阶段尚无需变更项目实施主体排污
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四十三条在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扩建项目已于2021年8月5日
10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取得《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搬迁扩建项目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穗(花)环管影[2021]110号),公司将根据环评批复文件的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根据许可管理级别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
填报排污登记表,预计该项目后续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已于2022年5月25日取得《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北回天新材料(宜城)有限公司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襄环审评[2022]17号),公司将根据环评批复文件的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预计该项目后续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需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因募投项目目前在建设或待建阶段,现阶段尚无需变更项目实施主体排污许可证;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相应的环评批复,拟待项目建设完成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前项目实施主体将按规定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预计后续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八)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
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主要产品为水性胶黏剂;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扩建项目主要产品为有单、双组分有机硅胶、UV胶、环氧胶、导热材料、电子/芯片封装胶产品,经比对《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2021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情况,发行人上述募投项目
生产的产品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2021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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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扩建项目
根据《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扩建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情况如下:
(1)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
*废水:本项目生产过程中需使用冷却水间接冷却,冷却水循环使用,无生产废水产生。
*废气: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投料时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单组份有机硅
胶、UV光固化胶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锅炉燃气烟气。
*固废: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物、不合格品、布袋除尘器粉尘等。
*噪声:生产过程中生产机械设备运作会产生噪声。
(2)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单位:t/a)污染物名原工程本项目排放量以新带老合计总排放增种类称排放量产生量削减量排放量削减量排放量减量
COD 0.365 2.734 2.297 0.437* 0.365 0.437 +0.072废水
氨氮0.0460.2730.2180.055*0.0460.055+0.009
颗粒物0.50012.5229.7862.7360.5002.736+2.736
SO2 0 0.035 0 0.035 0 0.035 +0.035废气
NOx 0 0.120 0 0.120 0 0.120 +0.120
VOCs 0.480 31.293 26.755 4.538 0.480 4.538 +4.058
一般固废052.89652.8960000固体
危险固废07.4007.4000000废物生活垃圾081810000
备注:本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量为新华污水厂处理后的排放量。
(3)项目环保措施、设施及资金来源和金额
1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扩建项目投资总额35000万,其中环保投资500万,资金来源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及发行人自筹资金。
污染物名称环保处理设施
粪便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厨房含油污水经隔油隔渣池处理达标后,废水
混合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后送至新华污水处理厂处理。
* 投料粉尘经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装置进行净化处理 达标后由 29m高
的排气筒(P1、P2)排放。* 搅拌、洗缸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生物滴废气 滤塔进行净化处理达标后由一根 29m高的排气筒(P3)排放。* 锅炉燃气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由一根 40m高的排气筒(P4)排放。* 食堂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由内置隔热烟道引至建筑天面排放。
固体废物厂内设置有36平方米的危废站1间、108平方米的固废站1间。
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进行隔声、减振
2、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根据《湖北回天新材料(宜城)有限公司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黏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情况如下:
(1)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
*废水:本项目生产过程中需使用冷却水间接冷却,冷却水循环使用,无生产废水产生。
*废气: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投料时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单组份有机硅
胶、UV光固化胶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锅炉燃气烟气。
*固废: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物、不合格品、布袋除尘器粉尘等。
*噪声:生产过程中生产机械设备运作会产生噪声。
(2)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一期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为:化学需氧量42吨/年、氨氮0.142吨/年;二氧化硫0.062吨/年、氮氧化物0.43
吨/年、颗粒物0.288吨/年、挥发性有机物2.514吨/年。二期项目建成后,新增
13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主要污染物总量为:化学需氧量3.49吨/年、氨氮0.349吨/年;二氧化硫0.124
吨/年、氮氧化物0.86吨/年、颗粒物0.576吨/年、挥发性有机物6.758吨/年。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为:化学需氧量10.499吨/年,氨氮0.944吨/年(接管指标);化学需氧量5.145吨/年,氨氮0.502吨/年(排放指标);二氧化硫
0.522吨/年,氮氧化物2.86吨/年,颗粒物0.8751吨/年,挥发性有机物9.395吨/年。
(3)项目环保措施、涉及资金来源和金额
根据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投资总额为3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30万元,资金来源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及发行人自筹资金。
污染物名称环保处理设施
设有一座 100m3/d废水处理站。事故池容积 1912m3,初期雨水池 1991m3废水
防渗处理,收集初期雨水和事故废水。
软包装胶车间和新材料车间采取微负压方式运行:高性能软包装胶车间1
区和 2区 2F,设 2套 UV高效光解净化器,有机废气经 UV高效光解净化器处理后经 2根 22m高排气筒排放;1区和 2区 3F设 2套布袋除尘器,废气 粉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除尘器处理后经 2根 22m高排气筒排放;
新材料车间 3区设 2套 UV高效光解净化器,废有机废气经 UV高效光解净化器处理后 经 2根 15m高排气筒排放;粉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
袋除尘器处理后经 1根 15m高排气筒排放。
现有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固废分类收集处置,设置一般固废暂存间和危废暂存间;一般工业固废交固体废物由物资部门回收,危险固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垃圾桶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集中统一处理。厂区已建设 96m2固废垃圾房一座,已设置 120m2危废暂存间。
减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隔声、减振、消声等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4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
成重大违法行为,或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根据襄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宜城分局、上海市松江
区生态环境局、信用广东/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查询、武进国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等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在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公司及子公司所在地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报道的检索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而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36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15第二节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夏少林夏少林刘苑玲卢静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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