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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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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换个角度看世界 发表于 2022-7-4 00:00:00 浏览:  35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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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2〕0010号
关于对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中信博,A 股证券代码:688408;
蔡浩,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
王程,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王怀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刘义君,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2年1月29日,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博或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与
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24749.13万元到25349.13万元,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
1非后归母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26790.44万元到
27090.44万元,2020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28549.13万元,实
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25190.44万元。公司业绩变化主要原因一是多晶硅、组件及国际运费价格上涨,全球集中式光伏电站安装量迟延,导致公司业务收入下降;二是包括钢材、芯片、国际运费等主要成本上涨,导致公司毛利率及净利润下降;三是理财收益、政府补助款等非经常性损益影响净利润约5000万元。公告同时披露,本次业绩预计是公司财务部门基于自身专业判断进行的初步核算,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尚未发现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22年2月25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快报公告,预计2021年实现营业利润2555.93万元,实现利润总额2648.02万元,实现归母净利润3152.70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015.73万元。公告同时披露,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快报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公告所载2021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022年4月25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
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2021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26970.74万元到27121.07万元预计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
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28677.13万元到29044.15万元。同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预计2021年实现营业利润135.58万元,实现利润总额522.56万元,实现归母净利润
1503.23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3670.20万元。公告同时显
2示,公司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更正的主要原因一是调增信用减值损失723.37万元,其中光伏支架销售业务某一客户期后被纳入“失信未执行名单”,该项目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由50%改为100%,信用减值损失增加503.91万元;二是重新复核资产减值、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调增资产减值损失1157.71万元。
2022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报,显示2021年度实现
营业利润135.58万元,实现利润总额522.56万元,实现归母净利润1503.23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3670.20万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和业绩快报的准确性。但公司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业绩预告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与实际数据的差异占预告业绩幅度分别为53.02%、93.17%,业绩快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与实
际数据的差异占快报业绩幅度分别为94.70%、80.27%、52.32%、
82.08%,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迟至2022年4月25日才发布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综上,公司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第5.1.4条、第
6.2.4条、第6.2.6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蔡浩(任期2019年6月
3日至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公司经营管3理主要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王程(任期2019年6月3日至今)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王怀明(任期2019年6月3日至今)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
督导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刘义君(任期2021年10月28日至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1条、第4.2.4
条、第4.2.5条、第4.2.8条、第5.1.2条、第6.2.1条等规定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暨法定代表人蔡浩、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王程、时任独立董
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王怀明、时任董事会秘书刘义君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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