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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关于银行贷款逾期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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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关于银行贷款逾期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玻璃心 发表于 2022-6-23 00:00:00 浏览:  49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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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13证券简称:新宁物流公告编号:2022-052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行贷款逾期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案件一(案号:2022苏0583民初7094号)涉及的金额:63241210.80
元(其中,本金63138500.48元,欠息102710.32元,欠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01日);
案件二(案号:2022苏0583民初8015号)涉及的金额:22027815.55
元(其中,本金21839670.39元,欠息188145.16元,欠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相关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
法判断本次涉及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昆山新
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新宁”)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送
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2022)苏0583民初7094号]、《应诉通知书》
[(2022)苏0583民初8015号]、《民事起诉状》等文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作为原告起诉公司及子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作
为原告起诉昆山新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获受理,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苏0583民初7094号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负责人:王斌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46号
被告一: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博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阳光西路760号
被告二:王雅军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建康路10号
被告三: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金豹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桂林路69号2号房
被告四:南宁市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苏庆
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那洪大道7号研祥智谷C2栋101、102号房
(二)起诉状基本内容
2020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四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四
以其名下不动产(南宁市江南区那洪大道7号南宁研祥智谷C2栋101号、102号)设定抵押,为原告与被告一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9日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14900万元。
2020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三
以其名下不动产(昆山市开发区桂林路69号2号房)设定抵押为原告与被告一自
2020年7月16日至2025年7月15日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最
高余额2671.0773万元。
2021年度,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多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半年
至一年不等,合计借款本金6550万元。同时,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签订保证合
2同,约定被告二为前述部分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被告三为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一未按约归还,导致贷款发生严重逾期。由于被告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还款及担保责任。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3138500.48元及利息0元罚息
102710.32元(该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
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22年4月2日起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16200元;
3、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的借款本金为44638500.48元的全部债务按照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原告对被告三提供的位于昆山市开发区桂林路69号房地产通过折价
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26710773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6、判令原告对被告四提供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那洪大道7号南宁研祥智谷C2
栋101号、102号不动产通过折价或以拍卖、变实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1490000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7、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标的额暂合计63557410.80元)
二、(2022)苏0583民初8015号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负责人:金春笋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306号
被告一: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金豹
3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桂林路69号2号房
被告二: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博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阳光西路760号
(二)起诉状基本内容
2021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一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额度2500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二自愿对被告一在《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2021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1年苏州昆山贷字第302号、2021年苏州昆山贷字第303号),借款金额合计人民币23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后因被告出现风险事项,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于2022年01月27日宣布全部贷款到期。由于被告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还款及担保责任。
(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编号为2021年苏州昆山贷字第302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11500000元及利息、罚息180644.89元(暂计至
2022年3月31日,其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编号为2021年苏州昆山贷字第303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10339670.39元及利息、罚息7500.27元(暂计至
2022年3月31日其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本次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相关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相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4四、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其他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原告被告涉案金额诉讼(仲裁)诉讼类型审理机构
或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元)进展情况一审已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昆山易龙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易龙世纪发展有昆山易龙供限公司于本应链管理有判决生效之昆山新宁物昆山市人民
限公司、易龙合同纠纷1462695.14日起十日内流有限公司法院世纪发展有向原告昆山限公司新宁物流有限公司支付
1332212.5
元及利息损失。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二被告负担。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上述事项债权方可能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资产等财产保全措施,公司
及子公司将面临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形,进而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可能会对公司产生一定的财务风险,暂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根据贷款逾期及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5六、备查文件
1、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2022)苏0583民初
7094号]、《民事起诉状》;
2、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2022)苏0583民初
8015号]、《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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