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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资料,经认真核查,现就公司2022年7月1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设立南钢滨湖星博创业投资基
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在对《关于设立南钢滨湖星博创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2、公司设立南钢滨湖星博(江苏)创业投资基金,各方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其在基金的份额比例,管理费用的确定及分配方式合理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设立南钢滨湖星博(江苏)创业投资基金所作的安排。
(以下无正文)1(此页无正文,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应文禄王翠敏王全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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