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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21证券简称:大禹节水公告号:2022-108
债券代码:123063债券简称:大禹转债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7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7月6日以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送达。会议由王光敏先生主持,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的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85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及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85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85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306.125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0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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