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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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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芳序律师、马晨盛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它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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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2年6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
根据本所律师的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7月13日下午15:
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
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7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7月13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3%,均为2022年7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因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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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之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4人,代表股份375509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6880%。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1项,为《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的拟议议案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由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记票,监事代表、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监督计票过程,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综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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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参加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赵靖马晨盛
经办律师:
刘芳序
日期:二○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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