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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满后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二、《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大禹节水(天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大禹节水(天津)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是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开展与未来发展做出的决定,担保审议程序合法合规,风险可控,且无任何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上述银行贷款事项提供担保。
三、《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是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开展与未来发展做出的决定,担保审议程序合法合规,风险可控,且无任何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上述银行贷款事项提供担保。
四、《关于下属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是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根据自身业务开展与未来发展做出的决定,担保审议程序合法合规,风险可控,且无任何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下属子公司为上述银行贷款事项提供担保。
五、《关于下属子公司为大禹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下属子公司为关于下属子公司为大禹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是为拓宽下属公司
融资渠道做出的决定,担保审议程序合法合规,风险可控,且无任何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下属子公司为上述银行贷款事项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何文盛、万红波、赵新民
2022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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