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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数码: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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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数码: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广占云 发表于 2022-7-23 00:00:00 浏览:  55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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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
/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2)泰律意字(神州数码)第07号
2022年7月22日
中国*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号棕榈泉国际中心16楼
16/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
High-tech Zone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
www.tahota.com法律意见书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神州数码”)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包括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前言
一、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神州数码指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激励计划《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指票激励计划》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
股票期权、期权指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1法律意见书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限制性股票指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激励对象指(含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
本次行权/解除限售指
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等待期指间段行权指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行权价格指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行权条件指的条件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限售期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解除限售期指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解除限售条件指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指《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本所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法律或事实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报行权/解除限售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相关
事项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人士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网站的检索信息发表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被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3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19年4月2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同意提交上述议案至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19年5月15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9年6月1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4法律意见书4.2019年7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实际授予239名激励对象2206.5万份股票期权;完成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
授予登记,共授予21名激励对象397.50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20年7月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6.2020年8月2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7.2020年9月25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8.2021年5月1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9.2021年8月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10.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的议案》。
11.2022年7月22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除限
5法律意见书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其中,《关于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
第一部分关于本次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0%
第一个行权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30%
第二个行权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40%
第三个行权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等有关文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登记完成日为2019年7月4日,第三个等待期已经届满。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法律意见书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等有关文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年7月5日,第三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三)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及成就情况
1、《激励计划》关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约定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方可行权/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7法律意见书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2020年9月25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调整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及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业绩
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以2018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
票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不低于30%;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以2018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票第三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于40%;
注:上述“扣非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作为
计算依据,且不考虑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解除限售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结果 个人实际业绩达成率(P) 行权/解除限售处理方式
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
P >=100%
限制性股票全部行权/解除限售
根据个人业绩完成率,行权当期拟行权的股票期达标
权额度*P,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解除限
80%=< P < 100%
售当期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额度*P,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行权的股票期权不能行权,不达标 P < 80% 由公司注销;当期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能
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8法律意见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行权/解除限售,当期未行权/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注销/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达标”,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解除限售额度,由公司注销/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本次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的核查
(1)公司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司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及激励对象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法律意见书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根据神州数码《2018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9BJA10856、XYZH/2022BJAA10572《审计报告》、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公司确认,公司2018年扣非净利润为47215.38万元,2021年扣非净利润为67229.76万元,2021年股份支付费用为557.90万元,不考虑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2021年扣非净利润为67787.66万元,以2018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扣非
净利润同比增长率为43.57%,公司业绩考核达标,公司已达到《激励计划》规定
的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条件。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结果,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并经律师适当核查:
*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间,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16名激励对象离职,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注销;2021年度,6名激励对象个人实际业绩完成率为“P < 80%”,86名激励对象个人实际业绩完成率为“80%=< P< 100%”,剩余108名激励对象个人实际业绩完成率均为“P >=100%”;
*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间,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离职,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度,有
3名激励对象个人实际业绩完成率为“80%=< P < 100%”,剩余15名个人实际
业绩完成率均为“P >=100%”。
(四)本次行权/解除限售已履行的程序2022年7月22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可以为194名激
10法律意见书
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行权期7230304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为18名激励对象办
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1408000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7月22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194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行权期7230304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为18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1408000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三个等待期/限售期已经届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行权/解除限售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行权/解除限售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需就本次行权/解除限售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行权/解除限售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行权/解除限售手续。
第二部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一)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
1、回购注销原因、数量
(1)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个人实际业绩达成率没有达成100%时,根据个人业绩完成率确定当期解除限售额度,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1法律意见书
鉴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2021年度有3名激励对象个人实际业绩完成率没
有达到100%,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本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2000股,2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本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90000股,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142000股,占目前总股本
662522176股的0.02%。
(2)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
*因激励对象离职导致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注销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鉴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有16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478000份股票期权。
*因个人实际业绩完成率没达到100%,导致当期部分或全部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个人实际业绩完成率没达到100%时,当期拟行权的股票期权部分或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鉴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2021年度有92名激励对象个人实际业绩完成率没
有达到100%,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上述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486096份。
*因部分激励对象第二批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未在第二个行权期内行权,导致未行权部分全部注销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相应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鉴于公司第二批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中,有105名激励对象未在第二个行权期内全部行权,董事会决定注销尚未行权的2344190份股票期权。
本次合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308286份。
2、本次股票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本次股票回购价格为7.228元/股,回购资金总额为1026376元。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本次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12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662522176股变更为
662380176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回购数量本次变动后股份性质数量(股)比例(股)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12079216818.23%14200012065016818.21%
高管锁定股11923857018.00%--11923857018.00%
股权激励限售股15500000.23%14200014080000.21%
首发前限售股35980.00%--3598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54173000881.77%--54173000881.79%
三、股份总数662522176100.00%142000662380176100.00%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的最终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三)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
2022年7月22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同意对上述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意对上述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四)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尚需就《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及时办理减资相关手续。
三、结论意见
(一)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三个等
待期/限售期已经届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行权/解除限售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
13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需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期间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行权/解除限售手续。
(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及时办理减资相关手续。
第三部分结尾
一、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日期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程凤律师、谢运莉律师。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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