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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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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土星 发表于 2022-7-13 00:00:00 浏览:  44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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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长虹美
菱《公司章程》和《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真实、忠诚及勤勉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对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议案及材料认真审阅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参与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充分发挥充分产业基金的导向作用,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以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和先进的投资理念,推动公司智能化战略与智慧家庭等的进一步融合。本次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通过专业第三方获取更专业的价值判断、更可靠的行业信息以及业务资源的导入,实现新型业务培育;与此同时,依托于基金专业投资,通过资本市场运作和股权转让实现投资收益,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2.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
公司经营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及重组上市。公司仅以有限合伙身份参与设立基金,风险可控。
3.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审议《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和经营需要是正常、合理的,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同时,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页无正文,专用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洪远嘉牟文赵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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