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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创业: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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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创业: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王员外 发表于 2022-7-22 00:00:00 浏览:  57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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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全体监事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现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
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其中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董事会聘任。
3、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我们同意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21日,向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714.1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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