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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98证券简称:金博股份公告编号:2022-066
转债代码:118001转债简称:金博转债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3月3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了《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独立董事陈一鸣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1-034)。
4、2021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
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1年4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37)。
5、2021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董事会同意
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80元/股调整为79.25元/股、作废2名
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0.1万股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已不在公司任职,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0.1万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88人调整为86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00万股调整为99.9万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离职人员中不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结论性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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