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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联新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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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联新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7月)

再回首 发表于 2022-7-19 00:00:00 浏览:  43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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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子)公司、分支
机构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
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公司证券法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1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子)公司负责人有义务将年度报告需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上述人员报告。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并承担披露差错的后果。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本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五)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
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
2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根据《上市规则》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九条根据《上市规则》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
差异幅度达10%以上。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更正
第十条本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一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重大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及《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
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
3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本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本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
等监管措施的,本公司将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责令改正及作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
撤职、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形式的处分。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可免予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在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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