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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陆茂林先生的履历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该候选人未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本次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提名陆茂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请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实施,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该事项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5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王知先叶敦范周从良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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