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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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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金元宝 发表于 2022-7-11 00:00:00 浏览:  36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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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39号203室,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圣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银亿”)向宁波圣洲发行
股份购买宁波东方亿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亿圣”)100%股权,并与宁波圣洲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宁波圣洲承诺东方亿圣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5161.07万元、91747.08万元、
—1—111781.49万元。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东方亿圣
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分别实现净利润80282.26万元、
14568.23万元和-86476.04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3%。根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ST银亿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补偿方案,宁波圣洲合计应当向其他股东赠送股份 894887257 股,向*ST银亿返还现金 62642.11万元。*ST银亿分别于 2019年 7月 5日、
2020年8月22日向宁波圣洲发出业绩补偿的书面通知,要求宁
波圣洲在规定期限内(2019年8月16日前、2020年10月9日前)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宁波圣洲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补偿义务,直至 2022 年 3月 8日,宁波圣洲通过*ST银亿破产重整有关安排完成上述业绩补偿和现金分红返还。
宁波圣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及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6.6.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宁波圣洲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2—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宁波圣洲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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