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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原副总经理傅葳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26号
傅葳:
你于2022年4月1日卖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东方”)股票80625股,交易金额1209375元。恒信东方于2022年4月25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你的上述减持行为,发生在你担任恒信东方副总经理期间(2017年5月5日至2022年4月6日)且在恒信东方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构成敏感期交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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