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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以西、格桑路以北总部经济基地 B 栋 1 单元 10 楼 1001,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银亿”)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银亿”)向西藏银亿发行
股份购买宁波昊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昊圣”)100%股权,并与西藏银亿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西藏银亿承诺宁波昊圣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
—1—低于16768.30万元、26170.33万元、32579.70万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宁波昊圣2017年、
2018年和2019年分别实现净利润27189.23万元、9092.98万元和3381.71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52.52%。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ST 银亿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补偿方案,西藏银亿合计应向其他股东赠送股份 228564953 股,向*ST 银亿返还现金 15999.55 万元。*ST 银亿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5 日、2020年8月22日向西藏银亿发出业绩补偿的书面通知,要求西藏银亿在规定期限内(2019年8月16日前、2020年10月9日前)履行业绩补偿承诺。西藏银亿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补偿义务,直至 2022年 3月 8日,西藏银亿通过*ST银亿破产重整有关安排完成上述业绩补偿和现金分红返还。
西藏银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及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6.6.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西藏银亿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2—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西藏银亿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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