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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润乳业: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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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润乳业: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fanlitou 发表于 2022-7-26 00:00:00 浏览:  49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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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
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救助灾害、救济贫困、环境保护及教育等公益性、救济性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三条为了回报社会,履行社会责任,响应国家共同
富裕的号召,塑造友善的社会风尚,培养良好的社会道德,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公司应该本着权责清晰、载体明确、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施对外捐赠行为。
(一)权责清晰。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公司及所属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不合格产品不
得用于对外捐赠。公司及所属企业是捐赠行为的主体,经营
1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者或者其它职工不得将公司及所属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二)载体明确。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
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自治区及兵团、十二师党委、政府组织的捐赠,应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三)量力而行。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公司及所属企
业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能力,在年度捐赠预算内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支出标准。
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四)诚实守信。按照内部程序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
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发生各类虚假捐赠等有损公司及所属企业形象或可能带来风险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以其拥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做出的任何对
外捐赠行为,均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或其他企业、机构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应当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的捐赠用途和意愿。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
公益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的,不得对外捐赠,但经济动员、应急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2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按照相关决策权限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
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七条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受益人
第八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
非现金资产,非现金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物资等企业合法拥有且可处分的各类合法资产。
第九条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救济性捐赠,指为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
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
救助的各类捐赠活动,具体包括:
1.向遭受自然灾害的社会群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2.向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的捐赠;
3.向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
会等社会公益组织和团体提供的捐赠;
4.向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指各类社会公益目的捐赠活动,包
括:
1.为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捐赠;
2.为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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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
道主义、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目的或者符合公司价值观而进行的其他社会公益及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
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等。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
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
金资产捐赠(以市场价格计算其价值),具体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
(一)单笔金额3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由经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董事长审批通过后实施;
(二)单笔金额30万元(含)至200万元以内的对外捐赠,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党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单笔金额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以内的对外捐赠,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单笔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对外捐赠,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对外捐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行政管理部、党群管理部作为对外捐赠的
职能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企业管理部、证券投资部、财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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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内部审计部对外捐赠事项审核后,按照审议执行权限相应履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经办部门负
责对外捐赠的对接、跟踪、落实,财务部建立备查账簿登记,按照国家财税法律法规进行账务处理,证券投资部按相关规定对外公告(如需)。
第十四条对外捐赠完成后,公司可通过社会责任报告、信息发布会、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方式,及时公布对外捐赠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对外公布的信息要包括捐赠支出情况、受赠对象情况、捐赠途
径、捐赠项目实施效果、捐赠监督检查情况等。
第十五条公司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开展对外捐赠
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问责并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本单位及权属企业对外
捐赠情况收集,对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捐赠相关请示及批复、
会议纪要、相关外部机构发文及其他审批文件,移交证明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抵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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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严格捐赠审批程序。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特别紧急特殊的情况可由本单位领导审批后,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后先执行,并同步履行相关程序。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自行对外实施捐赠行为。
第十九条对外捐赠,需由经办单位(部门)提出捐赠申请,捐赠申请应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物资构成及其数量、金额等。
公司对外捐赠原则上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证书、票据
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第二十条审批材料:对外捐赠请示《对外捐赠审批单》;
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如有)。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5日
6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天润乳业对外捐赠审批单
编号:TRJZ 第 号 申请日期:
受捐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申请部门部门负责人捐赠日期经办人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捐赠数量捐赠金额捐赠事由总经理批示董事长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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