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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37号;
谭丽霞,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彭文,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谈波,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康生命”)—1—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4月29日,盈康生命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盈康生命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6408.03万元。盈康生命未按规定在2022年1月31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直至4月25日才予以披露。
盈康生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6.2.2条的规定。
盈康生命董事长谭丽霞、总经理彭文、财务总监谈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盈康生命的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谭丽霞、总经理彭
文、财务总监谈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2—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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