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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恒运A: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能源集团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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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恒运A: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能源集团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生活 发表于 2022-7-8 00:00:00 浏览:  43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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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股发字【2022】第0308号
二O二二年七月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发字【2022】第0308号
致: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恒运”或“公司”)委托,就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集团”或“收购人”)认购(以下简称“本次认购”)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收购管理方法》”)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第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之出具,本所特作以下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要求公司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应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应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
1法律意见书
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应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3、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非公开发行免于发出要约相关事宜(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且为限)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法律意见书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能源集团现持有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MA5CJR5G76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鸿生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235号5M01房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生态环境材料制造;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
经营范围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电池制造;供应链管理服务;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园区管理服务;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煤炭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燃气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成立日期2018年11月20日营业期限2018年11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能源集团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清算、解散或终止的情形。
(二)收购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深圳证券
交易所(http://www.szse.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如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法律意见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认购的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能源集团直接持有公司32545906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59%,为公司控股股东,开发区管委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00.00万元,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30%,即发行数量合计不超过246629815股(含本数)。其中,能源集团拟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认购比例不低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数量上限的39.59%,且不高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数量上限的60%,因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尚未确定,预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能源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存在增加的可能。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预计能源集团持有穗恒运股份比例将不低于
39.59%,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开发区管委会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认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2022年7月5日,穗恒运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法律意见书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等与本次认购有关的议案。
2022年7月5日,穗恒运与能源集团签订《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了本次认购的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及金额、认购方式、认购款的支付及认购股份登记、限售期等事宜。能源集团已在本协议中作出如下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较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若增持不超过发行人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反之,若增持超过发行人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要求有变更的,则限售期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间,因发行人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另行召开董事会决定后通知。
本次认购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一)本次认购尚需取得有权国资审批单位的批准;
(二)本次认购尚需穗恒运股东大会批准,且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三)本次认购尚需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所律师认为,能源集团本次认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其可以就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免于发出要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
1、能源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认购的主体资格;
2、能源集团本次认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
出要约的情形,能源集团可以就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免于发出要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王萌李童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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