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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晟智能: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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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晟智能: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彼岸花开 发表于 2022-8-3 00:00:00 浏览:  42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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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15证券简称:瑞晟智能公告编号:2022-029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及
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新增)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权益所必需。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项、第(五)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1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行。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收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份。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制。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2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任。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担连带责任。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保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计划;
……
……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审议程序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总资产30%的担保;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提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供担保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给
提供的担保;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方应当承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相应的赔偿责任。
定的其他担保。……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3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任何担保;
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分之二以上通过。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宣布前,召集股东持股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有关证明材料。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4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东。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决程序。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施加以制止。
处。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师应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当终止。
应当终止。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其他方式表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5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不少于10年。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和清算;
……
……
第七十九条
……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第七十八条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权的股份总数。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总数。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比例限制。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删除)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采用累在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积投票制。者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6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如下: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
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
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职工选人的议案,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
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选举产生;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监票。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宣布,包括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公告,包括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选连任。
可连选连任。
……
……
7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长1人。
任的董事。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对外捐赠等事项;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项;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批准。
…………
(五)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五)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会议董事的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未经董事会或股东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未经董事会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公司发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生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公司发生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保除外),如果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产或市值1%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市值1%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九条(四)、(五)、(六)务和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五)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管理人员。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第一百三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员。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新增)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讼;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财务会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告。露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9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润退还公司。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第一百六十一条
……
第一百六十条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低应达到2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低应达到20%;
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行清算。
第二百零四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在公司股票发行结束后,公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其相负责解释。
应条款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并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删除)上市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条款、条款编号、数字格式和索引及自动调整目录页码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相关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与备案。
10上述变更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
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等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形成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以上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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