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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诺: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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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诺: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粤港游资 发表于 2022-7-29 00:00:00 浏览:  54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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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52证券简称:金信诺公告编号:2022-079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年7月29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62.73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7.13元/股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
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29日,以7.1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2名激励对象授予62.73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2022年6月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或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含预留价格)的授予价格为
7.13元/股。
(四)激励对象及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94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员工,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占授予限制性占本激励计划姓名国籍职务性股票数量股票总量的比公告日公司股
(股)例本总额的比例
余昕中国董事、总经理183002.3369%0.0032%
姚新征中国董事73000.9322%0.0013%
桂宏兵中国副总经理495006.3210%0.0086%
马春龙中国副总经理352004.4950%0.0061%
副总经理、董事
伍婧娉中国88001.1237%0.0015%会秘书
刘春华中国代理财务负责人71000.9067%0.0012%
核心骨干员工(合计88人)50690064.7299%0.0878%
预留部分15000019.1546%0.0260%
合计783100100.0000%0.135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
5、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一个归属期50%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二个归属期50%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六)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上市公司/事业部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归属条件之一。激励对象根据所属任职单位分别适用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各事业部层面业绩考核。激励对象为集团总部且不在事业部任职的人员,适用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为事业部任职的人员,根据所在事业部适用相应的事业部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若激励对象同时在集团总部及考核事业部任职的,则该激励对象适用所任职的事业部对应的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所适用的具体考核标准将根据公司组织结构确认,并在与激励对象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中明确约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上市公司层面考核目标适用于集团总部任职并且不同时在考核事业部任职
的相关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净利润(万元)归属安排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2023年2000014000
第二个归属期2024年3000021000
注:a.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
b.上述归属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按照以上业绩目标,各期归属比例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率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X=100%
净利润(A) An≤A<Am X=80%
A<An X=0%
(2)事业部层面业绩考核
*线缆产品事业部层面业绩考核线缆产品事业部层面业绩考核目标适用于在线缆产品事业部任职的相关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归属安排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归属期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
第二个归属期2024年净利润不低于3300万元
注:a.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线缆产品事业部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
b.上述归属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特种产品事业部层面业绩考核特种产品事业部层面业绩考核目标适用于在特种产品事业部任职的相关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归属期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3500万元
第二个归属期2024年净利润不低于4000万元
注:a.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特种产品事业部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
b.上述归属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E 级及以下”五个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A B C D E 级及以下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100%100%50%0%适用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
人当期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适用事业部层
面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数
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期归属。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归属,除满足上述归属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为本激励计划制定的《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核实的议案》。
(二)2022年5月2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黄文锋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2022年6月6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三)2022年5月21日至2022年5月3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及通讯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收到一位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问询,经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当事人未再提出其他问询。除上述外,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其他反馈意见。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2年6月6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2022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年7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七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2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94人调整为92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78.31万股调整为77.73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63.31万股调整为62.73万股,预留授予数量为15.00万股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2年7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七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一)首次授予日:2022年7月29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62.73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92名。
(四)首次授予价格:7.13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或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占授予限制性股占当前公司股本姓名国籍职务
股票数量(股)票总量的比例总额的比例
余昕中国董事、总经理183002.3543%0.0032%
姚新征中国董事73000.9391%0.0013%
桂宏兵中国副总经理495006.3682%0.0086%
马春龙中国副总经理352004.5285%0.0061%
副总经理、董
伍婧娉中国88001.1321%0.0015%事会秘书代理财务负责
刘春华中国71000.9134%0.0012%人
核心骨干员工(合计86人)50110064.4667%0.0868%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62730080.7024%0.108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六、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授予日前
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股东。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及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一)除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资格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2年7月29日,以7.1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2名激励对象授予62.73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独立董事意见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以2022年7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以7.1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2名激励对象授予62.73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意见
(一)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2年7月29日,以7.1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2名激励对象授予62.73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
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2年7月29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62.73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8.22元/股(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2022年7月29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0.6455%、22.1171%(分别采用深证综指最近两年、三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首次授予限制性需摊销的总费用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股票数量(万股)(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62.73121.2920.6249.4838.1713.02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可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
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15.00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二、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本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首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本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1号》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1号》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十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五)《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9日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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