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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的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有效宣传和提升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云南省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
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
第二章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的捐赠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
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
-1-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
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三)量力而行原则。对外捐赠不应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若有影响,除特殊情况外,不能对外捐赠。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
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维护公司形象。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类型
第五条公司的捐赠分为以下几类: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
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企业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可以用于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等。
-2-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
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
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公司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八条以下事项不得作为捐赠:
(一)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不得作为捐赠。
(二)公司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进行管理,不得作为捐赠。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程序
第九条公司及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的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或单位根据情况需要或受赠单位提出的申请提交《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下属企业对外捐赠申请表》(见附件一),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的对外捐赠还需向置业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外单位商请函(如有);
2.企业内部审批形成的纪要、决议等文件;
3.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条经办部门或单位提交本章第九条所述材料后,由公
司财务管理部门对捐赠事项进行审核,主要应就捐赠支出对企-3-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同时由风控管理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除现金捐赠外,其他资产的捐赠还应报经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上述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由经办部门按照以下
流程进行公司的内部管理决策和审批程序:
(一)公司及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对外捐赠、赞助,单笔
金额小于等于50万元的,经由公司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董事会审批通过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实施(备案表见附件二)。
(二)公司及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对外捐赠、赞助,单笔
金额超过50万元的,经由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实施(备案表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然性事件需要紧急安
排的对外捐赠,公司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以先行捐赠,捐赠实施后2个工作日向相关上级机构报告。
第六章对外捐赠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除现金外的其他资产捐赠,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做好财务处理并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4-的规定申报纳税扣除。公司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产生的捐赠事项除外。
第十六条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
出具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自治区及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
(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
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企业法定负责人审批的捐赠报告确认。
第十七条公司为捐赠资产提供运输、保管以及举办捐赠仪
式等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不得挂账。
第七章捐赠的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对外捐赠的程序、手续
进行监督,对于审批程序不完整或越权审批、手续不完整的捐赠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纪检部门及监事会有权对公
司及所属各级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对外捐赠事项进行检查监督,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企业内部议事规范执行,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未按规定擅自对外捐赠的,或者超出关于公益、救济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5-企业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在捐赠过程中,负责对外捐赠的部门及其直
接责任人员,向受赠人或者受益人索要或者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财物的,公司应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有权拒绝任何部门、机构、团体强行要求的各种赞助、捐赠,对于各种强行募捐应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向各级经贸、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本
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6-附件一: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下属企业对外捐赠申请表单位(盖章):申报日期:
捐赠主体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财产构成捐赠数额经办人内部审批会议情况捐赠报告登记号办理人
附件二: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备案表单位(盖章):申报日期:
捐赠主体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财产构成捐赠数额经办人内部审批会议情况捐赠报告登记号办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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