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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原则,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7月11日,
该授权/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7月11日,并同意向78名激励对象授予
1725.80万份股票期权及向23名激励对象授予819.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2(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马宁宁李胜楠张先中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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