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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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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

独家 发表于 2022-8-3 00:00:00 浏览:  3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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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
(经2012年2月1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经2022年8月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
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监督,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
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合法性、及时性向董事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中
级管理人员,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主持公司财务预决算、财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财务管理部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执行财务计划,完成公司财务目标。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财务负责人负责,接受财务负责人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公司对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子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实行委派制,各子公司无权任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五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六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核查任职资格,经董事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一致,连聘可以连任。
1第七条公司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名,由财务负责人提名,由总经理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公司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上述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领取薪酬。
第九条财务负责人任职应具有以下资格:
1、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
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2、具有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会计或经济管理
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师职称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3、具有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
和制度;
4、熟悉财务相关法律法规、投资、企业财务制度和流程;
5、熟悉税法政策、营运分析、成本控制及成本核算;
6、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资金筹划、融资及资本运作经验;
7、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应具有以下资格:1、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2、具有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相关专业
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师职称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3、具有全面的财务专业知识、账务处理及财务管理经验;
4、精通国家财税法律规范,具备优秀的职业判断能力和丰富的财会项目分
析处理经验;
25、熟悉国际和国内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的财务、税务、审计法规、政策;
6、熟悉境内外上市公司财务规则;
7、良好的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等违法违纪行为;
6、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
7、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者。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定期向董事会、总经理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经济核算等方面
的建议;
2、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表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配合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3、负责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规范,监督检查下属
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4、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35、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
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6、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
聘任提出方案;
7、根据董事会、总经理授权,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
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
8、负责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企业有关部
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9、负责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议案和利润分配议案;
10、负责与金融机构、财税机关、上级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保持
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11、负责董事会或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财务负责人组织制订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和考核办法;
2、组织编制各项财务收支及资金计划,落实和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
将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上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
3、负责组织、实施全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财务报表、统
计报表;
4、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系统,负责组织会计人员搞好会计核算,正确、及
时、完整地记账、算账、报账,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核算资料;
5、负责组织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协助财务负责人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务分析,提交财务分析报告,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6、对新投资的项目做好财务预测与风险分析、参与公司重大财务问题的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
7、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财务监督,确保公司各项业务遵循相
关制度要求良好运行;
48、负责公司财务人员队伍的建设、选拔和配备、组织对部门员工进行财务
知识培训、并对其进行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1、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工程项目建设、贷款、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
合同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2、财务机构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司会计机
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3、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
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开支;
4、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公司资产流失,参与公司绩效考
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5、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参与实施考
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6、财务信息化实施权:主持公司财务信息化实施,负责财务应用软件与业
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和授权下,具体行使上述财
务决策参与权、财务收支审批权和财务监督控制权。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财务负责人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对本公司构成竞争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第十七条财务负责人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上述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
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条财务负责人离任时,应当接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离任审计,并
应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二十二条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实行年终考核,按照工作的态度、效
果、团队培养情况、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政策的遵循情况以及公司的业
绩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会计机构负责人由财务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范围:
1、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2、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财务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3、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严重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4、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6、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67、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
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当出现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1、警告、责令改正;
2、公司内通报批评;
3、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经济处罚;
5、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
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等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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