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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工作力度、明确审计工作职责以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
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内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子公司。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内审人员
第五条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设风控中心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下属分、
1子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独立内审机构或专职内部内审人员。
第六条风控中心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风控中心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
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内审人员。
第八条内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包括依法审
计、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内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内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与被审计单位或
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有利益冲突的,应采取回避。
第十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风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并主导实施、维护;
(二)根据公司战略部署和整体风险评估情况编制年度
审计工作计划,报授权审批机构审批后实施;
(三)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财务决算、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任期经济目标和经
2营责任(含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及竣工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公司及子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公司及分、子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相关材料;
(十一)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十二)完成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风控中心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开始一个季度内,形成当年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季度内出具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风控中心应以全面风险评估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重要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
3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五条审计机构的审计权限:
(一)有权不受限的对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子公司开
展全面审计工作,包括访问各单位财务、业务的系统权限,接触除国家秘密之外的各种资料;
(二)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
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
(四)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五)审核有关生产、经营等相关的凭证、帐表、文件,现场勘察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七)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帐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九)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4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准备阶段
(一)确定项目审计计划
按照已审批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风控中心确定项目审计计划。超出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内部审计项目,报授权审批机构审批后实施。
(二)成立审计小组
风控中心根据项目审计计划,选派内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人员负责制定审计方案。必要时,可在集团内抽调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审计。
(三)确定审计方式风控中心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
据工作进度安排,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
(四)审前沟通
审计项目开展前,审计小组与被审计单位就项目审计计划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
第十七条实施阶段
审计小组依据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
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
5第十八条报告阶段
(一)意见征求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个人)接到审计报告初稿后,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至审计小组。
(二)报告审定
审计小组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后,结合沟通结果形成审计报告,报公司管理层审定,必要时抄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三)报告送达
审计报告经审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被审计单位(个人)就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风控中心,内审人员有权就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四)档案管理
审计小组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
(五)后续审计
对重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及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五章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风控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二十条风控中心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
6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
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风控中心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风控中心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上报董事会,按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重大的对外投资事项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
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授权审批环节是否规范,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
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等。
7第二十四条针对重大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
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对重大的对外担保事项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
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对重大的关联交易事项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
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8(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
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
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根据管理需求,必要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是否
9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财务收支情况以及资产质量情况审计。应
当关注审查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质量状况以及运行效率等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财务报表等情况,是否存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实的问题;
(二)企业财务盈利能力指标是否合理,应收账款、存
货等资产是否真实、安全,是否具有债务偿还能力;
(三)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资产结构是否合理;
(四)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及企业在本行业中的竞争力变化情况。
第六章审计成果运用及奖惩
第二十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系统权限、有关文件、凭证、帐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
(五)打击、报复内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10第三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一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
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风控中心从具体问题整改、流程优化、制度
完善、组织架构及授权调整、问责建议及移交等方面提出审
计成果运用建议,并督促涉及单位落实。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风控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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