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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热: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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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热: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安静 发表于 2022-8-9 00:00:00 浏览:  36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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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证券简称:东方电热公告编号:2022-059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原持续督导保荐情况概述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95号)同意,于2021年11月完成了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担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天风证券需履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为该次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目前公司尚处于持续督导期内。
二、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说明
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由于发行需要,公司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承保”)于2022年8月8日签订了相关保荐协议,聘请东方承保担任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东方承保具体负责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天风证券未完成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由东方承保承继,天风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东方承保指派保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荐代表人江轶先生、李金龙先生(江轶先生、李金龙先生简历详见附件)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对天风证券及其委派的保荐代表人、项目团队在此前的保荐及持续督导期间所做的工
作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8日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一、保荐机构简介
公司名称: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注册资本:8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崔洪军经营范围:证券(不含国债、地方债等政府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融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和保荐;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保荐代表人简历
江轶先生:现任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从事投资银行工作14年。曾参与或负责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李金龙先生:现任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从事投资银行工作7年。曾参与或负责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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