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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阳
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诺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民生证券对阳光诺和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29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0000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6.8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3780.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7061.85万元(相关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46718.15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6月1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430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6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根据《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首次公开发
1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
1特殊制剂研发平台项目18440.4118440.41
2药物创新研发平台项目13033.7313033.73
3临床试验服务平台建设项目6203.246203.24
4 创新药物 PK/PD 研究平台项目 10738.61 10738.61
合计48415.9948415.99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的情况
为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临床试验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拟新增控股孙公司上海美速科用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速科用”)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对应变更以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请详见下表。公司与新增实施主体之间将通过内部往来、增资等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
序项目名变更前变更后号称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北京市中诺和德美北京市中科云谷园临床试诺和德美科云谷园验服务
1先宁医药南京市雨花台区民智路2号
平台建南京市雨设项目先宁医药花台区民美速科用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纳贤路800号智路2号
注:公司拟设立孙公司美速科用作为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并已提交工商注册登记申请。
上述信息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的原因、影响及风险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是为了使募投项目的实施更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要求,有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总体上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2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募投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提示风险仍然保持相同。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对应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公司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及时发挥募集资金效益,实现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五、履行决策程序
2022年8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是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有利于使募投项目的实施更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要求,有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总体上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3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内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阳光诺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于洋于春宇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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