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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徐静、罗大春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有关资料,未
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之情形,具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2、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3、本人认为:徐静、罗大春的学历、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
身体状况,能够满足所聘任岗位职责的需要。
独立董事:胡卫升李春涛管炳春
2022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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