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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芯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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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芯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专项核查意见

小包子 发表于 2022-8-5 00:00:00 浏览:  47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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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规定的要求,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芯微”、“发行人”、“公司”)的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的金额、资金到账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93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6.4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368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71236470.1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2443529.8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容诚验字[2021]230Z0102 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及本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高性能电源转换及驱动芯片研
115448.054321.82
发及产业化项目高性能电源防护芯片研发及产
214734.661834.87
业化项目
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6021.64758.39
4发展储备项目15040.001636.32
合计51244.358551.40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结合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对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延期后达到预定可使序号项目名称态日期用状态日期
1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022年6月2023年6月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原因
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是对公司现有产品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的
加强和补充,通过对公司设计办公室进行装修、购置先进实验设备及软件以及引进业内优秀人才的方式,从而保持公司研发技术的先进性。受新冠疫情的影响,项目的整体进度放缓,预计无法在计划的时间内完成建设。为了降低募集资金的投资风险,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合理运用,结合当前“研发中心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在保持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和资金用途等均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决定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3年6月。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化,虽然对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造成一定影响,但并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募集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认真审阅了历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容诚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并了解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际进展,取得并核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如意林剑云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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