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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水利: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二审终审判决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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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水利: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二审终审判决结果公告

小韭菜 发表于 2022-8-10 00:00:00 浏览:  53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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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116股票简称:三峡水利编号:临2022-045号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二审终审判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重庆乌江实业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江贸易”)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和利息11312.37万元,以及该案件涉及的相关罚息、复利、诉讼费、保全费等。自起诉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原审被告秀山县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源矿业”)已偿还本金5001.89
万元及全部利息216.55万元,剩余未偿还借款本金为6210.19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业绩的具体影响。基于审慎性原则,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本案涉及的相关应收款项已计提坏账准备4600万元。公司本次诉讼所涉及的剩余应收款项回收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2022年度业绩可能产生一定影响。
近日,乌江贸易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渝民终18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乌江贸易于2021年9月18日就其与嘉源矿业以及连带清偿责任人吴和财、
张利蓉、吴琦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1年9月29日收到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渝04民初466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1-049号)。2022年2月,乌江贸易收到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渝04民初466号),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嘉源矿业立即向原告乌江贸易偿还截至2021年9月17日的借款本金
11212.08万元;
2.被告嘉源矿业立即向原告乌江贸易偿还截至2021年9月17日的借款利息
100.29万元;
3.被告嘉源矿业向原告乌江贸易偿还罚息,罚息以欠付借款本金11212.08
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9%)的标准,自2021年9月18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4.被告嘉源矿业立即向原告乌江贸易偿还复利,复利以欠付借款利息
100.29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9%)的标准,从2021年9月18日起计算复利至利息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5.被告嘉源矿业立即向原告乌江贸易支付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5万
元、保全费0.5万元、保全担保费5.656万元;
6.原告乌江贸易在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嘉源矿业的抵押物(嘉源锰矿采矿权,采许可证号为:C5000002011102130120335)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32172.54万元为限额);
7.原告乌江贸易在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吴和财、张利蓉提
供其持有的被告嘉源矿业700万股、100万股,合计800万股(100%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29000万元为限额);
8.原告乌江贸易在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嘉源矿业提供的动
产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9.被告吴和财、张利蓉、吴琦对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告》(临2022-005号)。
二、本次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
嘉源矿业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扣减嘉源矿业已经偿还的借款本息;2.二审诉讼费用由乌江贸易承担。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渝民终185号,基于嘉源矿业自2021年9月17日至2021年12月10日累计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5218.45万元、期内利息已偿还完毕等情况,对还款本金进行了相应扣减,二审终审判决如下:
1.撤销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4民初466号民事判决;
2.嘉源矿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乌江贸易偿还借款本金6210.19万元;
3.嘉源矿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乌江贸易支付借款罚息(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为104.11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以尚欠本金6210.1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4.嘉源矿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乌江贸易支付复利(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为0.73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以尚欠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5.嘉源矿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乌江贸易支付律师费15万元;
6.乌江贸易在前述第二至第五项债权范围内,对嘉源矿业的抵押物(嘉源锰矿采矿权,采许可证号为:C5000002011102130120335)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32172.54万元为限额);
7.乌江贸易在前述第二至第五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吴和财、张利蓉提供其持有的嘉源矿业100%的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
2.9亿元为限额);
8.乌江贸易在前述第二至第五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嘉源矿业提供的动产
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9.吴和财、张利蓉、吴琦对前述第二至第五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驳回乌江贸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82万元,由乌江贸易负担25.04万元,由嘉源矿业负担35.78万元,保全费0.5万元,由嘉源矿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04万元,由乌江贸易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业绩的具体影响。基于审慎性原则,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本案涉及的相关应收款项已计提坏账准备46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涉及的嘉源矿业剩余未偿还借款本金为6210.19万元,公司本次诉讼所涉及的剩余应收款项回收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2022年度业绩可能产生一定影响。后续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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