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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陈玉宇高琦林涵
2022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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