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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鉴证确认,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宜。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独立董事:张勇峰林晓月陈志铭
2022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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