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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保证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
《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特设立监事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监督委员会是监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评定监事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权,监督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合法合规性,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的相关报告。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七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职工监事。
第四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股东监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及监督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监事,由监事会根据本
1/5工作规则第三、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
第六条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是监督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工作。做好监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评定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报告;
(二)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发展战略;
(三)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内部控制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
(四)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制订和修订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评价办法,并提交监事会审议;
依照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评价
办法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对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提交监事会审议;
(五)监督检查董事会召集程序、会议通知方式、出席人数、表决方式、会议记录、决议签署等程序合法合规情况,监督检查董事会决议内容合法合规情况;
(六)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解聘、续聘合规性,聘用
条款和酬金的公允性,以及外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并
2/5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建议;
(七)接到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调查方案及起诉方案;必要时,可向公司监事会建议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八)对涉嫌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九)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监督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监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监事会审议决定。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召开监督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提供的下列报告进行
评议: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对董事会与管理层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和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情况的评价报告;
对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专项审计报告;
(三)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监督委员会于会议召开至少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
3/5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监督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监督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监事会办公室人员可列席监督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监督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监督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监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七条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监督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十九条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监督
4/5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公司监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条监督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
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监督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等
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监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监督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规则自公司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监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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