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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富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订、审议
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12个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
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授权日、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本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业务单元层面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选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其中营业收入能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净利润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两者都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状况的重要财务指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并充分考虑了未来疫情反复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对企业经营产生的风险等相关因素制定的,同时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业务单元个人还设置了严谨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及其个人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及具体的行权比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汤新华、苏小榕、林东云
二○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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