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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们对公司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核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条件,可以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关于公司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审阅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编制合理,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编制合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目标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1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编制的《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董事会编制的《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己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采取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关于公司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能对即期回报产生的摊薄风险,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振亚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发行方式、定价原则、限售期等安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九、《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2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振亚先生,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授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高效、有序地推进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符合公司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季桥龙许国艺李志华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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