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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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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稳稳的 发表于 2022-7-19 00:00:00 浏览:  37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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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过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为2022年7月18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为2022年7月
18日,以9.763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13名激励对象授予1580.70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2(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张海燕姜晓丹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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