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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首次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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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首次授予日)

dess 发表于 2022-7-7 00:00:00 浏览:  46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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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24证券简称:机器人公告编号:2022-053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首次授予日)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7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
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本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的董事(不含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为与公司建立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因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授予日前离职或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与激励计划,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方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差异。
5、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符合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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