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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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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股网今来 发表于 2022-8-3 00:00:00 浏览:  31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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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四川省青神县黑龙镇;
王雪欣,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录友,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军,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核”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1月26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1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5000万元至-70000万元。2022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21—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预告》,将预计净利润向下修正为-80000万元至-84000万元,同时新增预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为-1000万元至-1800万元。公司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83779.19万元,经审计净资产为-1726.3万元。公司未在《2021年度业绩预告》中预测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业绩预告不准确。
*ST海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1条和第5.1.3条的规定。
*ST 海核董事长王雪欣、总经理孙录友和财务负责人孙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和第5.1.9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雪欣、总
经理孙录友、财务负责人孙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2—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8月3日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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