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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化科工: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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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化科工: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平淡 发表于 2022-8-19 00:00:00 浏览:  31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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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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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0516号
二〇二二年八月
1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0516号
致: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甘化科工”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甘化科工《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
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
2法律意见书
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甘化科工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
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甘化科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
材料一同上报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股东大会事项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甘化科工董事会根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甘化科工董事会于2022年7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甘化科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8月18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777号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黄克先生主持。甘化科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
3法律意见书
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8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为2022年8月18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程序、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甘化科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甘化科工《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甘化科工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报到名册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均为2022年8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甘化科工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156904660股,占甘化科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92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662266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277%;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20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
4法律意见书
同)所持有的股份为3425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1%。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甘化科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甘化科工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二)表决结果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出席甘化科工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56674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1%;
反对23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007%;反对2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9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同意156626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7%;
反对27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737%;反对2782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2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5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由甘化科工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甘化科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甘化科工《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甘化科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甘化科工《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6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王学琛韩思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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