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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37号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6日,你公司在本所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问询时表示,“公司开发的多肽鼻喷药物与辉瑞最近上市的口服片剂作用机理不同,目前尚处于快速开发阶段,从体外药效公开数据看,公司开发的多肽鼻喷剂对病毒的抑制活性比其高60倍左右。”2022年4月13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你公司“采用针对当前主要流行变异株 Omicron的数据进行比较”,且你公司“在深圳三院进行试验时,采用了 DMSO溶解实验室原料药,并未进行培养条件摸索,未能通过 CPE 观察得到 EC50”。你公司在互动易回复多肽鼻喷药物相关内容时,未明确说明“抑制活性比辉瑞相关药物高60倍左右”系针对何种病毒,且未提示你公司在深圳三院试验的相关情况及结果,你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谨慎、不完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8.5.2条、第8.5.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1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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